一、商標的概念
商標是用來區(qū)別一個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和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注冊和保護制度幫助消費者識別和購買某產品或服務,由產品或服務上特有的商標所標示的是該產品或服務的性質和質量符合他們的需求。
二、傳統(tǒng)商標的功能
(一)識別功能
一般而言,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qū)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也就是商標最基本的“識別功能”。它密切了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之間的聯(lián)系,對產品和人類來說,假如失去了識別商品的商標,也將絕無可能辨明孰好孰壞。”
在現(xiàn)代社會,商標的識別功能尤為重要。當下市場上充斥著眾多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務,這些商品或服務來自不同的廠商和經營者,各廠家的生產條件、制作工藝、產品或服務質量及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價格也會有所不同。企業(yè)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吸引消費者的目光,使他們能夠選擇自己的商品,最大限度爭取最大多數(shù)的消費者,就必須在其商品上使用醒目的商標,讓消費者更容易識別。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能夠憑借所認知的商標購買想要的商品也是保障其權益的關鍵所在。換句話講,識別功能的另外一個作用就是,廠商可以超越零售商的肩膀與消費者建立起直接的聯(lián)系,并因此在消費者心目中建立信譽,為實現(xiàn)再銷售提供可能。要達到上述雙重目的,商標作為區(qū)別特定產品來源的基本標志必須具有唯一性和顯著性,即只能由一家企業(yè)所擁有,并且不同企業(yè)在相同商品甚至不同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要能夠彼此區(qū)別開來,否則就會使得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甚至欺騙,使廠商和消費者的利益都受到損害。
我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商標局應當駁回并不予公告同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初步審定或者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渡虡朔▽嵤l例》要求轉讓或移轉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辦理轉讓或移轉。如果商標注冊人沒有一并轉讓或移轉的,應當按商標局要求限期改正,否則將被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我國《商標法》為保障商標實現(xiàn)其識別功能,無論申請程序還是后續(xù)管理程序,都嚴格保證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為同一主體所擁有,嚴格踐行著傳統(tǒng)理論認識。但是,隨著時代的發(fā)展,目前已有部分國家認為,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分屬不同主體所有,并不必然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也不必然削弱商標的識別功能。例如歐盟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注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本質上是私權,應由所有者處置。如果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經營得好,則消費者的權益能得到更好的保護。商標所有人與消費者之間不存在利益沖突?;诖朔N觀點,歐盟內部市場協(xié)調局廢除了注冊程序中對在先權利依職權的審查,為商標所有人和(或)其他在先權利所有人直接解決任何與新的商標注冊人可能發(fā)生的沖突留出了空間。在商標轉讓或移轉程序中,歐盟也允許商標所有人不一并轉讓相同或近似商標。歐盟的理由是商標轉讓是商標所有人基于其私有財產作出的獨立商業(yè)決定,歐盟國家長期以來的經驗表明,消費者的利益不會因為這種商業(yè)轉讓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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