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已注冊的或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一旦商標合法注冊,注冊人就享有商標專用權,它就可以排斥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以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方法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標志。而他人自然也不能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注冊相同或近似的標志,否則就會產生兩個相互沖突的商標權,損害先注冊人的權利,也會導致公眾混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商標是否相同、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務是否相同或類似,都要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這里的“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這些商品或者服務營銷有密切關系的經營者。他們對于商標近似或相同的判斷起著關鍵性作用。
(一)商標相同
“商標相同”是指申請商標與已注冊的或初步審查的商標(引證商標)相比較,兩者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二)商標近似
“商標近似”是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圖形的構圖以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會或認為其來源與引證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三)商品或服務的相同及類似
對“相同商品”或“相同服務”目前尚缺乏統(tǒng)一的定義。但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即尼斯分類)中可被歸于相同名稱下的商品或服務通常構成相同商品或相同服務。同時,雖然名稱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事物的商品,也屬于相同商品。
“類似商品”或“類似服務”則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或服務。
需要注意的是:對商品類似或服務類似的判斷也會隨著技術的發(fā)展、市場情況和人們認知的變化而發(fā)生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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