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同時也是讓消費者更明白的辨別商品以及質量。所以對于商標的使用也是會做出一些限制的,《商標法》第40條第二款關于被許可使用人義務的規(guī)定,要求“共有商標各共有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其名稱和商品產(chǎn)地”。“假如共有人對商標的使用,導致公眾對使用同一商標的貨物的來源發(fā)生誤解,以及假如共有人所銷售的貨物的質量不同,即為使公眾誤解和違反公共利益”,對此可以參照新《商標法》第45條的規(guī)定,由有關工商行政治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者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權共有與許可使用、設定質權:所謂商標權共同共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基于共同關系,對共有商標權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共有制度,共同關系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而成立。各共有人就其應有份額許可第三人使用或者設定質權,必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由于商標權共有人可能人數(shù)眾多,在商標審查、駁回通知、異議和評審等程序中,由共有人一起參與不利于案件的及時審結,不符合效率原則。因此,有必要在商標權共有人中指定代表人。因此,商標立法有必要對代表人的產(chǎn)生、權限、任期等問題作出規(guī)定?,F(xiàn)分述之:
代表人的產(chǎn)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guī)定,“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沒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人為代表人。”由此可見,代表人產(chǎn)生方式有二:一是申請人約定產(chǎn)生,即由共同申請人推選產(chǎn)生并在申請書中指定。二是依法律規(guī)定產(chǎn)生,即共同申請人未在申請書中指定代表人的,依法律規(guī)定由申請書中順序排列的人擔任代表人。
法律規(guī)定在商標注冊申請中的代表人法定產(chǎn)生方式,其目的在于在商標審查過程中,由該代表人代表共同申請人與商標局溝通,商標局向代表人發(fā)送《受理通知書》、《駁回決定書》、《商標注冊證》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就視為已向所有共同申請人發(fā)送。因此,必須規(guī)定代表人的法定權利與義務,否則申請人并不知曉沒有指定代表人可能帶來不利后果,也使前引條款的立法目的落空。在商標注冊申請中,代表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即代表共同申請人接收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更正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非實質性內容的錯誤。此外,代表人負有將上述法律文件告知其他全體共同申請人的義務。代表人未經(jīng)其他共同申請人的一致同意,不得變更商標注冊申請的實質性內容,也不得撤回商標注冊申請。在異議、評審等程序中,代表人只能由共有申請人或者共有人選任,而不適用法定產(chǎn)生方式。代表人有權代表共同申請人或者共有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辯、評審申請、評審答辯。代表人的行為對各共有人發(fā)生法律效力,但代表人變更商標權的實質性內容、放棄異議或者評審申請、撤回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撤銷商標注冊,必須經(jīng)共同申請人的一致同意。
依民法有關共有的理論,在按份共有的情況下,各共有人按照其份額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共同共有的情況下,各共有人負有治理共有財產(chǎn)的義務?;诠灿猩虡藱嗷蛘呱虡松暾垯嗵岢霎愖h并不屬于對該共有權的處分,而是一種維護和治理。因此,在商標權或者商標申請權共有的情況下,無論是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任一共有人、幾個共有人聯(lián)合或者全體共有人都有權基于共有權提出異議、評審請求。需要注重者有二:其一,為保護各共有人的利益,部分商標共有權人基于共有權提出異議、評審申請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將其他共有權人例為共同申請人,其他共有權人有權參與異議、評審;不愿意參與異議、評審的,不影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裁定、決定。其二,基于共有商標申請權提出駁回復審,復審理由成立的,應由全體共同申請人作為注冊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復審申請人無權予以排斥。否則,復審申請人就是通過復審申請?zhí)幏至似渌灿腥说臋嗬?,顯然于法理無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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