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個領域的名人在被鮮花和掌聲包圍,以及收獲粉絲和媒體關注的同時,也常面臨著姓名被他人作為商標文字搶注的煩惱。一個個響亮的名字不僅承載著名人所在領域的榮耀和名人光環(huán),在不少商家的眼中更蘊藏著無限的商機。想利用名人效應,將其姓名注冊成商標,是不少用心不良的商家或企業(yè)打的如意算盤。因為商家企業(yè)將名人的姓名注冊成為商標,不僅可以縮減宣傳開支,而且能取得事半功倍的宣傳效果?;诖蟊妼γ说恼J可和信任,接踵而至的便是名人效應后的產(chǎn)品銷售額的節(jié)節(jié)攀升。對商標或企業(yè)而言,小則省錢做營銷,大則提升品牌影響力,何樂而不為?
在體育界,也有不少運動員的名字被他人搶先進行商標注冊,如中國籃球巨星姚明的名字就被不少商家申請注冊在各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上,有“姚明一代”、“姚明雄風”、“姚明體育”等被網(wǎng)友戲稱為“山寨姚明”的商標,不過最終這些商標因侵犯姚明的姓名權而被駁回,或者被宣告無效后撤銷。廈門姚明織帶有限公司的“廈門姚明”商標卻成功注冊了,姚明慘遭“山寨”逆襲。那么,到底可不可以將名人的姓名進行商標注冊呢?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其中,“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就包括他人的姓名權。目前,商標法中對禁止使用名人姓名注冊商標的規(guī)定主要為《商標法》第十條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對于使用姓名申請商標注冊,妨害公序良俗或者對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產(chǎn)生不良影響的,商標局依據(jù)該條對涉嫌侵犯名人姓名權申請注冊的商標作出駁回注冊的決定。實踐中,“林丹”牌豬飼料、“葉詩文”牌內(nèi)衣等這些被搶注商標均被駁回。主要是依靠惡意搶注名人姓名或其他知名名稱作為商標,不僅違反了我國《商標法》,而且嚴重擾亂了我國的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
但是,廈門姚明織帶有限公司的“廈門姚明”商標為什么又注冊成功了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之所以會對“關于第4223596號‘姚明’商標異議”的復審作出準予注冊的裁定決定,這主要基于以下幾個理由:(一)“廈門姚明”商標雖然與籃球巨星姚明的姓名相同,但“姚明”同時是申請人自己的姓名,也是申請人的企業(yè)字號名稱;(二)“廈門姚明”商標一直按照《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規(guī)范使用;(三)“廈門姚明”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也并非是與籃球巨星姚明從事的體育事業(yè)有關的商品,并未對球星姚明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四)“廈門姚明”商標指定使用的“花邊;繩編工藝品;針”等商品并非容易受明星效應影響的時尚類產(chǎn)品。
綜上所述,“未經(jīng)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系爭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撤銷。”此規(guī)定的適用于系爭商標與他人姓名相同,且其注冊會給他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情形。認定系爭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姓名權,應當考慮該姓名權人在社會公眾當中的知曉程度。未經(jīng)許可使用公眾人物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的,或者明知為他人的姓名,卻基于損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認定為對他人姓名權的侵害。反之,如果申請人將名人的姓名進行商標注冊有充足的理由,且符合商標法的相關申請條件,同時其注冊不會給名人姓名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應該是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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