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合商標是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其構(gòu)成要素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六種。
我國對組合商標采取對各構(gòu)成要素進行單一審查的審查方式,即要求構(gòu)成組合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等元素均不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才能通過審查。所以,有人就會產(chǎn)生這樣的疑問:既然組合商標是分割審查的,其每一個構(gòu)成元素都不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那么,組合商標核準注冊之后可以分割使用嗎?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注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的“改變”僅限于按比例放大或縮小商標。商標在注冊過程中不指定顏色的,核準注冊后在使用中也可以有顏色的變化。除此之外的其他改變都是不允許的,包括改變商標要素的排序、位置、字體、分割等。如果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對其進行分割使用,即只使用了注冊商標的一部分,其與《商標注冊證》上核準的標志就存在明顯的差異,極容易使相關(guān)公眾誤認為是一個新商標,這種使用行為不在“核準使用的范圍之內(nèi)”,不受法律的保護。如果商標注冊人在這個新商標上標注®標記,則屬于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
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款的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注冊人分割使用注冊商標,不視為該注冊商標的使用。一旦注冊商標核準注冊后,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因此,原來核準注冊的商標還面臨著被撤銷的風險。
另外,《商標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商標注冊人只有對改變后的標志重新提出注冊申請,經(jīng)審查核準注冊后才能享有改變后標志的商標專用權(quán)。
綜上所述,組合商標核準注冊后不可以分割使用,商標注冊人需要改變其注冊商標的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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