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韓國專利過程需要注意哪些相關的問題?中韓兩國的專利制度在很多方面的確存在相似點,比如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實用性等專利性要件等,但另一方面,韓國專利制度也具有其自身獨特的特征,比如實用新型的實質審查、變更申請、再審查和駁回決定不服審判、訂正制度等。由于中國和韓國的專利制度在很多細節(jié)方面存有不同,因此中國申請人如想獲得韓國專利權,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提交韓國專利申請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需要實質審查:在韓國特許廳,無論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還是發(fā)明專利申請,都會根據不同的技術分類而將該專利申請分配至相應的審查部門,因此審查員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需的時間與發(fā)明專利申請實審所需的時間基本相同。據2014年韓國特許廳發(fā)表的統(tǒng)計,韓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實審時間大約為11.7個月。
在韓國對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不能同日提交發(fā)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韓國,目前只存在變更申請制度,其是指:申請人可以將發(fā)明專利申請變更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變更為發(fā)明專利申請。但是,在韓國沒有對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可以同日提交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制度。

PCT國際申請進入韓國國家階段的期限為自優(yōu)先日起31個月:PCT國際申請進入韓國國家階段的期限為自優(yōu)先權日起31個月,并沒有繳納寬限費而延長進入國家階段的制度。但是,針對國際申請日為自2015年1月1日起的專利申請,自優(yōu)先權日起31個月內主張?zhí)峤煌馕纳暾埪暶鞯纳暾埲耸紫仍诖似谙迌忍峤煌馕纳暾埼募罂梢栽?2個月內提交韓文譯文(參考下述內容)。
提交實審的期限:發(fā)明專利申請為5年,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為3年。在韓國提交發(fā)明專利實審的期限比較長,是自申請日起5年,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zhí)峤粚崒彽钠谙逓?年。對PCT國際申請而言,在韓國其為自國際申請日起5年。
最初審查意見通知和最后審查意見通知:在韓國,審查員對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后,當發(fā)現了不符合韓國特許法(發(fā)明專利法)或實用新型法(實用新型專利法)法條內容時,將向申請人發(fā)出最初審查意見通知書。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了答復和/或修改后,若審查員仍然認為此申請未能消除最初審查意見通知書中所指出的駁回理由,那么審查員會發(fā)出駁回決定。
如果通過此修改和答復,該專利申請不存在其他駁回理由,那么該專利申請可以獲得專利權。但是,對于因答復最初意見通知書的修改發(fā)生的駁回理由,審查員會向申請人發(fā)出最后審查意見通知而為申請人提供可以提交答復和或修改的最后的機會。在答復最后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時候,修改范圍僅限于縮小權利要求范圍(通過權利要求的限定、刪除或添加)、糾正錯誤以及釋明不清楚的記載的情形。
雖然通過對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消除了審查員所指出的駁回理由,但是如果審查員又發(fā)現了其他的駁回理由,也將會發(fā)出另外的最初審查意見通知書,之后的流程則按照如上所述再次進行。韓國答復意見通知書的指定期限是自通知之日起2個月,該期限可以額外延長4個月(期限延長需以1個月為單位,必要時,在不超過4個月的范圍內可以一次性申請2個月以上的期限延長)。
收到駁回決定后提交再審查或駁回決定不服審判:一旦申請人收到了駁回決定,申請人可以選擇的途徑有兩種:一種方式是在修改說明書的同時提交再審查,另一種方式則是不進行修改而直接提交駁回決定不服審判請求。
如果申請人選擇提交再審查,審查員將對該專利申請繼續(xù)進行審查,如果審查員未發(fā)現任何駁回理由,對此申請則會授予專利權,但如果審查員認為該申請仍未消除駁回理由,對此申請將發(fā)出第二次駁回決定。接收到該第二次駁回決定后,申請人雖然能提出駁回決定不服審判,但對此申請不能進行修改。在韓國,申請人根據對專利申請的修改與否,要么選擇再審查,要么選擇駁回決定不服審判。因此,申請人在針對駁回決定設立對策時,應注意上述韓國獨特的兩種制度而選擇最合適的途徑。
授予專利權后通過訂正請求和訂正審判可以修改權利要求:在韓國,授予專利權后,專利權人具有修改自己專利權利要求的機會,一個是通過訂正審判可以對此說明書進行修改,另外一個是通過在無效審判階段的訂正請求可以對此說明書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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