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提起訴訟的原告(通常是著作權人及其利害關系人)負有舉證的責任。其中包括著作權權利證明、被侵權作品(或制品)和其他證據(jù)。那么,著作權侵權中常見的證據(jù)材料有哪些?
一、底稿
作者在作品的創(chuàng)作過程中,應當都有自己的底稿。這些底稿往往如實地反映出作者創(chuàng)作作品的經(jīng)過和思路,是對作者完成作品的真實記錄。在法律上,可以用底稿來判斷誰是真正的作者。同時,《著作權法》也明確規(guī)定,底稿可以作為確認作者的證據(jù)。但是,底稿(手寫稿和電腦打印稿)完全可以被偽造出來。所以,單憑“底稿”這一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誰是真正的作者。為了彌補單純的底稿存在的缺陷,原告在向法院提供證據(jù)的同時,可以再提供一些創(chuàng)作完成底稿時的相關參考資料,目的是加強底稿的可信度。原告在提供最后完成定稿的底稿的同時,還要提供創(chuàng)作過程中的中間稿和修改稿。
二、作品原件
在一般的案件中,提供了作品的原件一般就能證明證據(jù)本身的真實性,并進一步證明原件中所確定的內容。但是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涉案雙方都有可能提供各自的作品原件,且這兩個作品原件的內容相關,知識出版發(fā)行的刊物、辦事設計和包裝不同,僅憑作品原件本身很難確認作品原件的真假。所以,被侵權人在提交作品原件為證據(jù)時,首先面臨如何證明其才是真正的作品原件的問題。、
三、著作權登記證書
著作權是自作品完成后自動產(chǎn)生的權利,但是著作權人可以根據(jù)自身的需要到國家版權局指定的著作權登記機構(如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辦理著作權登記手續(xù)。對于一般作品進行登記,通過審查合格的,發(fā)給著作權人《著作權登記證書》;對于計算機軟件進行登記,通過審查合格的,發(fā)給著作權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但是,著作權登記機關只對著作權登記信息做形式審查,對作品真正完成時間、真正作者、真正的著作權權利人等重要事項都不做調查。所以,單獨依靠著作權登記證書所確定的內容來確定爭議作品的完成時間、發(fā)表時間、作者和著作權人都是不足的。
四、鑒定結論
著作權中需要鑒定的事項大致可分為兩類:一是純技術性的鑒定,主要包括對作者筆記或者作品署名的鑒定,音像制品的鑒定,爭議出版物與正式出版物之間的鑒定,授權書、合同、委托書中公章和署名的鑒定等;二是有關是否構成著作權(包括領接權)侵權的鑒定,這種鑒定要求的專業(yè)水平較高,難度也較大。純粹的技術性的鑒定報告,由于技術性含量較高,且有些問題是借助一定的設備和技術來完成的,這類鑒定報告針對所鑒定的具體事項來書有一定的可信度,可以單獨用來支持所鑒定的具體事項。對于構成著作權侵權的鑒定報告,如果是受當事人一方委托,其真實性和合法性都沒有經(jīng)過法院的法定程序審查和確認,其科學性和公證性不足以支持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認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鑒定的公正性,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依據(jù)法定程序進行委托鑒定。
五、公證書
公證書最直接的效力是確認所公證事項的真實性,確認所公正事項的合法性。另外,各地公正機構都是直接隸屬各地的司法機關領導和監(jiān)督管理的,基本能夠做到秉公執(zhí)法。所以,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公證書自身就能夠有效證明所公證事項的真實性,可以不再提供輔助性的證據(jù)材料。
提交上述材料,還需要說明所提交的材料的來源和途徑,以證明上述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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