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即著作權領接權,是指作品傳播者(包括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等)對其賦予作品的傳播形式所享有的權利。它是與著作權相鄰、相近或類似的權利,是從屬于著作權的一種權利。
“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具體包括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jié)目享有的權利等。
出版者、表演者和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未發(fā)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播放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但都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
圖書出版者經(jīng)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jié)。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jié);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jīng)作者許可。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許可他人從現(xiàn)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四)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五)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其中,以第(三)項至第(六)項規(guī)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廣播電臺、電視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jīng)其許可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或者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
[恒大知識產(chǎn)權溫馨提示]
(www.nongmuyun.cn)中部分圖片及內容來源于網(wǎng)絡,版權屬于原作者,僅以配圖表達,無他意。如有不妥之處,請聯(lián)系我們刪除,感謝!
- 恒大微信公眾號
- 投訴建議:服務態(tài)度、業(yè)務進度、服務質量、責任推脫、其他投訴類,您在服務中有任何不滿均可聯(lián)系投訴!
- 投訴電話:13620204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