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制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該辦法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經(jīng)專利局批準,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
一、申請費(其中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
二、發(fā)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nèi)的年費);
四、發(fā)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五、復審費。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85%的申請費、發(fā)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80%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fā)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fā)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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